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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第6条和36条是不是矛盾了啊?

发布时间:2024.07.01 重庆市查看:573 评论:12

细则6: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24、第29、第42、第74规定的期限。 细则36: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29规定的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考试的时候如果问不能恢复的期限,优先权还选不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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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也是理解不了

    2024/07/01 10: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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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优先权不能恢复是旧规定,现在已经可以恢复了

    2024/07/01 10:4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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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1 11:12:51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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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1 11:19:2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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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2 14:33:31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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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R6.5条中提到的A24(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A29条(优先权)、A42条(专利权期限)、A74条(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限,逾期不可恢复;R36条中提到的优先权恢复期,应该属于指定期限,可以恢复。
        e.g., 申请人在发明首次申请12个月内递交申请,出于正当理由未要求优先权,按R36条可以在首次申请第12个月~第14个月的期限内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恢复优先权。但申请人在发明申请申请12个月后再递交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按R6.5条不能要求优先权。


    A29_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R6_
    R6.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R6.2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
    R6.5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R36_
    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2024/07/01 13:3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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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一、12个月内适用R6不能恢复,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6.1的规定有例外情况能恢复;
    二、12-14个月用R36恢复。
    三、另外两者不能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在12-14个月内如果有R6不能恢复的情况那就不能恢复了。
    四、考试的时候问能不能恢复要看具体理由和时间判断。

    2024/07/01 13: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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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1 14:07:2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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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查到一篇解析,是这么说的:申请的时候没有要求优先权,则不能恢复。如果在12个月之后申请的,没有超过14个月,则可以申请的同时要求恢复优先权。

    2024/07/01 15:02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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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这么给你解释吧,我只解释优先权,其他的类似, R6 说的是其他(明确说了不包括 A29,也就是优先权的恢复)的权利的恢复,为啥这么规定了,因为立法的时候,给优先权的恢复专门给了一个程序相应的条文 R36。所以才把优先权的恢复从 R6 里面排除了,并不矛盾,楼主之所以觉得矛盾,或者说没有把 A29 删掉,都是因为逻辑没理清楚

    2024/07/02 14:21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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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02 14:29:53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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